物美創(chuàng)始人張文中詐騙案今日再審宣判: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無罪,原判已執(zhí)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,依法予以返還。
△張文中(資料圖)
在今天的庭審現(xiàn)場,審判長孫華璞宣布:“針對張文中、張偉春及其辯護人關于詐騙罪的辯解、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,根據(jù)再審查明的事實、證據(jù),綜合評判如下:
(一)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(yè),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,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(yè)的名義申報,并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;
(二)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、信息化項目并非虛構;
(三)物美集團違規(guī)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,不屬于詐騙行為。
綜上所述,原審被告人張文中、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(yè)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,張文中、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,沒有詐騙故意,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;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文中、張偉春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,本院予以采納?!?/P>
△庭審現(xiàn)場
審判長孫華璞宣布: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245條第一款、第225條第一款第(二)、(三)項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第389條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項、第二款和第445條之規(guī)定,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判決如下:
一、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(2008)冀刑二終字第89號刑事判決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(2008)衡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。
二、原審被告人張文中,無罪。
三、原審被告人張偉春,無罪。
四、原審被告單位,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。
五、原審判決已執(zhí)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,依法予以返還。
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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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、加強產權和企業(yè)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(yè)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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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文中系民營企業(yè)物美集團創(chuàng)始人,2006年12月7日,張文中因涉嫌行賄、挪用公款,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。
2007年12月25日,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、單位行賄罪、挪用公款罪。
2008年10月9日,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,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,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8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。宣判后,張文中提出上訴。
2009年3月30日,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,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、挪用資金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2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。
服刑期間經兩次減刑,張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。隨后,張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。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駁回申訴。2016年10月,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。
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,于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張文中案。
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,聽取了辯方和檢方的意見。張文中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,要求依法改判無罪。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,原判適用法律錯誤,導致定罪量刑錯誤,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無罪。庭審后,審判長宣布休庭,擇期宣判。
2018年5月31日,張文中案再審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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